第9539501号“创意同仁”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8-08-06 shenlantm 227

【案情回顾】

【第一阶段 受理注册申请】

申请人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委托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创意同仁"商标在“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朗姆酒;伏特加酒;米酒;含酒精液体;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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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驳回申请】

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2月8日驳回该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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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人于2012年2月24日收到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有关规定,中文商标首字读音、字形、含义均不同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驳回,详见《商标审查标准》第59-60页。据本案承办人分析,驳回主要是商标局可能认为申请商标与知名企业的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的关联,因而在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等的保护方法,从严审查的结果。问题在于,如果按照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应坚守“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这两个原则,即没有相关权利人申请,不应主动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法;在以往案件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于另一案件。当然《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有关于“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判近似的规定,但也不完全适用于本案,因为本案申请商标并未完整包含“同仁堂”这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经与申请人沟通,决定以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首字及其含义为关键复审理由,配合读音及两商标的不同字体,申请商标以古篆体及阴文、阳文结合所表现出的特殊艺术效果等理由进行复审。

【第四阶段 审理】

商评委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该案,经审理决定,撤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的决定,初步审定并移交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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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 复审成功、领证】

经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后,申请人最终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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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近年来,时常有北京、重庆、河北等地代理公司在不了解驳回原因的情况下,仅凭商标局网站公布的流程信息便急不可耐地通知申请人办理复审业务,并暗示包通过、有熟人等特殊渠道。建议申请人向原代理机构详细咨询关于驳回复审的法定流程,务必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并了解具体驳回原因后,再考虑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切勿提前付款,以免落入圈钱陷阱。也提醒少数同行迷途知返,诚信经营。附:《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