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办理时限〕
一、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不予注册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撤销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无效宣告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其中主体资格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二)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应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无效宣告复审的主体应为被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六)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申请材料〕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及其送达证据。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应当打印装订;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书(首页)、申请书(正文)、材料目录、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当事人邮寄办理的应提交评审费汇款单复印件。
证据材料除音频、视频等电子证据可以光盘或U盘提交,其它证据材料均应以纸质提交;实物证据应以其图片形式提交,一般不接收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