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简要说明】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办理许可备案所需文件】
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商标代理委托书》;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1、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2、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一份备案表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备案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审核】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相关法规】
1、《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