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80276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案
【案情回顾】
【第一阶段 商标核准注册】
上海明优服装厂于2012年09月11日委托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百利淘"商标,经商标局审查,于2014年02月14日核准该商标注册。
【第二阶段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株式会社衣恋世界”于2017年11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12月20日,商标局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2014年11月06日至2017年11月0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第三阶段 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具体证据内容涉及委托人商业秘密,此处省略。
【第四阶段 商标局决定】
2018年07月04日,商标局作出《关于第11480276号第25类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上海明优服装厂委托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上海明优服装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株式会社衣恋世界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株式会社衣恋世界的撤销申请,第11480276号第25类“百利淘”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本文来源: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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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近年来,时常有北京、重庆、河北等地代理公司在不了解驳回原因的情况下,仅凭商标局网站公布的流程信息便急不可耐地通知申请人办理复审业务,并暗示包通过、有熟人等特殊渠道。建议申请人向原代理机构详细咨询关于驳回复审的法定流程,务必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并了解具体驳回原因后,再考虑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切勿提前付款,以免落入圈钱陷阱。也提醒少数同行迷途知返,诚信经营。附:《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