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71460号“恒大银行”商标驳回复审案

2018-08-06 shenlantm 59

一、基本案情

第18271460号“恒大银行”商标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恒大银行”,该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银行”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此种情况属于本条款中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及内容产生误认的情形之一。银行业是国家严格管控的特殊行业,从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金融机构或与金融机构相联系,从而导致误认。因此,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银行”或“BANK”字样的商标,会被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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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近年来,时常有北京、重庆、河北等地代理公司在不了解驳回原因的情况下,仅凭商标局网站公布的流程信息便急不可耐地通知申请人办理复审业务,并暗示包通过、有熟人等特殊渠道。建议申请人向原代理机构详细咨询关于驳回复审的法定流程,务必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并了解具体驳回原因后,再考虑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切勿提前付款,以免落入圈钱陷阱。也提醒少数同行迷途知返,诚信经营。附:《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