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天酒店”被驳回案看何时提“撤三”

2018-09-30 shenlantm 69

导读

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因第20890768号“7天酒店”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seven days mask)、引证商标二(NEW SEVEN DAY)、引证商标三(新7天NEW SEVEN DAY NSD及图)、引证商标四(7DAYS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提出了撤三,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商评委认为:第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不接受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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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0768号“7天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7491号

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0768号“7天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95678号“seven days ma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3751号“新七天NEW SEVEN 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4850号“新7天NEW SEVEN DAY N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08888号“7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分别对引证商标三、四提起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7天”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seven days”(可译为“七天”)、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新七天”、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7DAYS”(可译为“7天”)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7天”,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牙膏、香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牙膏、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会

王志焕

张静

2018年03月07日


暂缓审理请求为何不被接受

根据《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四):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的规定:

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3种情形: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

在本案中,小编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近似不做深究,但对于商评委不接受申请人暂缓审理的请求予以评析,图图意见如下:

从程序上说,商评委对于驳回复审中暂缓审理有专门的规定,只有当撤三程序启动日期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时,商评委才会暂缓审理。本案中,申请人启动撤三程序是在收到驳回决定以后,不符合时间规定,故商评委没有接受申请人暂缓申请的请求。

点评:商标申请要检索,检索近似需撤三;撤三建议要趁早(在申请日之前就要提撤三),以免影响暂缓审。


编后语

假设该案中,商评委接受了申请人的暂缓审理的请求,引证商标三、四最终被撤三;商评委准予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三、四对应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背《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

1、《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商标法》第50条的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同类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

【条文释义】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其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失去了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等违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前办理续展手续,也可以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3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竟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换言之,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后,超过1年时间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准。

点评: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商标不适用《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理由是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该商标既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市场作用,也没有承载注册人的实际商誉;允许同类商标的注册,不会构成市场的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首先,假设引证商标三、四被顺利撤销,引证商标三与四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其次,因了“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受《商标法》50条的规制;故而,商评委准予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三、四对应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拿本案来说,假设本案中引证商标三与四最终被撤三,因为该案没有暂缓审理,申请人就白错失了在引证商标三、四对应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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