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关系只是一次有效
我家离宣武医院很近,无论是背疼还是胃疼,感冒还是耳鸣,看内分泌还是看免疫,我大都选择去这家医院。在不同的科室,遇到的医生自然不同,在同一个科室,上一次和这一次遇到的医生也经常不同。
所有去过医院的人都和我一样清楚,每一次挂号都是和医院及医生签订的一次性治疗合同,二者建立的医患关系仅一次有效。就算每次总是找同一个医生看病,也必须每次都重新挂号。没有谁认为一个医生或者一家医院,从第一次看病后就应该一直负责自己以后所有的医疗问题。
商标注册也一样,并不因为你在最初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委托了某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从此该商标代理机构就当然地可以负责后续程序中其他事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关系只是一次有效。
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多个程序,但每一项程序都是独立的。比如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如果被他人提出了异议,那么这个异议案件就是独立于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的,所以注册申请时的商标代理人,不能被视为异议案件的代理人,必须重新委托授权,再次提交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特别是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无效宣告程序都是由他人提出申请而起动的,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发送答辩通知时,并不会知道也不能确定你在这个具体案件中的委托代理机构是哪家,只会直接按照商标档案上的地址寄送,收件人也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所以就算你把所有商标的注册维护事宜全部交给了某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绝不能忽视来自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信函。
在上次提到的“BRIAN ATWOOD”商标撤销三年案件中,商标所有人东莞红某公司因没有收到商标撤销决定书而感到委屈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委托了商标代理公司,认为后续的事宜都也应该由这家代理公司负责,商标局应该通知这家代理公司。
就这个问题,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这样说的:东莞红某公司虽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在诉争商标撤销程序中也委托了该代理机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阶段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仅在申请注册程序中有效,不能当然延及该商标的后续程序之中。在诉争商标撤销程序中,该代理机构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代替东莞红某公司收取法律文书,商标局也不应当主动向该代理机构送达法律文书,除非东莞红某公司重新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在东莞红某公司未委托代理机构、且邮寄送达因拒收逾期退回的情况下,商标局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因此,商标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第XX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需多解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及维护的多个程序中可以始终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更可以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而自己办理。
但不管如何处理,作为权利人,自己一定懂得商标注册申请及维护的基本常识,并在遇到较为复杂的专业问题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请求帮助,毕竟在每个程序中,赢了案子才是最重要的。(作者:张月梅,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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