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游戏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接连被驳回 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引发争辩
磨齿能否畅行“流放之路”?
提及新西兰游戏开发商磨齿游戏有限公司(Grinding Gear Gmaes Limited,下称磨齿公司)旗下的大型网络游戏“流放之路 PATH OF EXILE”,很多中国玩家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磨齿公司却险些未能拿到开启通往“流放之路”大门的商标钥匙。
据了解,因被认为含有不良内容,磨齿公司曾被要求对该游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改正;与此同时,在中国某游戏公司正式宣布代理该游戏的前一天,磨齿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的第19407903号“流放之路”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亦因“流放”意为把犯人驱逐到边远之地,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被予以驳回,磨齿公司随后在华展开了一场权属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磨齿公司以诉争商标注册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不具有不良影响故应被核准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据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就诉争商标作出审查决定。
注册申请为何被驳
据了解,“流放之路”是一款在线动作游戏。2016年3月25日,中国某游戏公司正式宣布代理此款游戏,并于同年5月31日开始在中国网络服务器上进行测试。
在中国某游戏公司正式宣布代理该游戏的前一天,磨齿公司便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手机游戏软件、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已曝光的电影胶片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7年1月11日针对诉争商标作出驳回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磨齿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7年1月26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应被核准注册。
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2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原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 “关于同意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流放之路》的批复”,其中载明:中国某游戏公司“申报并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流放之路》,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开发者已按修改意见对游戏中的不良内容进行了删除或者改正;经复核,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同意其出版运营”。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诉争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磨齿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对“流放”一词的解释、“流放之路”游戏审批结果、“流放之路”百度贴吧网页打印件、“流放之路”游戏的新闻报道、“流放”商标的注册信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等证据材料。
磨齿公司主张,“流放”为中性词,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使用诉争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起到了良好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已经有与诉争商标类似的其他商标注册成功,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不良影响能否化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流放”意为把犯人驱逐到边远之地,若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共文化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同时,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商标审查的绝对事由,即在任何条件下,违反前述条款的标志,任何人都不能将其注册为商标,即便该标志经过了大量使用,所以磨齿公司有关诉争商标已经实际使用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商标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不是该案审查的范围,亦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依据。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磨齿公司的诉讼请求。
磨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流放之路”游戏所获奖项及媒体相关报道,用以证明该游戏在中国上市以来,获得市场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关注度,已为相关公众所接受,不具有不良影响。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流放”意为把犯人驱逐到边远之地,“流放之路”意指流放的过程或路途。作为商标的“流放之路”,其标志本身或组成部分,均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素。同时,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已在先认定网络游戏“流放之路”已经不具有不良内容,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并同意其出版运营。
与此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审查某一标志作为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关键是审查该标志自身包括其构成要素,而且通常与该标志实际或可能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如果某一标志仅是在作为商标使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则通常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调整范围。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若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指定商品上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共文化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磨齿公司以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故应被核准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法院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就诉争商标作出审查决定。(中国知识产权报,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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