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06-03 shenlantm 31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081号

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高桥白水畈萝卜协会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沁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高桥白水畈萝卜协会对被异议人武汉市沁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类“植物;谷(谷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但经查,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索多西”、“涛雒”、“两河”等多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还包括“镇龙山”、“安福寺”、“王家坝”等多件与景点、村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水畈萝卜”已经做为湖北省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品进行使用。被异议人虽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水村,但是其并非当地种植户,其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合理性。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1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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