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2018-06-12 shenlantm 52

1.引言

商标按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法律中设置商品/服务类似关系用来确立商标权利及保护范围的大小。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是商标确权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

为稳定商标注册秩序、提高审理效率、统一审理标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不断变化以及商标案件的个案差异,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也会随之调整。

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与否判定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类似商品的判定

2.1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2.2 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不以单一因素作为考量商品类似的唯一依据: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商品的功能、用途直接体现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是判定商品类似的重要依据。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同类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2)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之一。两种商品的主要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或相互具有可替代性,易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4)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5)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6)消费习惯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可能被判定为类似商品。

(7)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

3.类似服务的判定

3.1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服务。

3.2 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不以单一因素作为考量服务类似的唯一依据:

(1)服务的目的

服务的目的直接体现了服务接受者的消费需求,是判定服务类似的重要依据。两项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内容与方式

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是服务提供者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采取的具体行为、措施及手段。两项服务的内容、方式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场所两项服务的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可能被判定为类似服务。

(4)服务的提供者、对象

两项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可能被判定为类似服务。

(4)其他影响类似服务判定的相关因素

4.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4.1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4.2 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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