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

2024-06-05 shenlantm 3212

说  明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  录

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14

一、法律依据---14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15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6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16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16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的 ---17

1.商标的文字、图形、声音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国徽、国歌的名称、图案或者声音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国歌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者近似。---17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18

(三)同我国的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8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19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19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9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22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23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24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5

(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标志相同---26

(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标志近似---26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26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7

(一)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7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7

2.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28

3.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8

4.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29

5.公众熟知的书籍、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的---30

(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31

1. 商标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的(如系无其他含义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驳回)---31

2.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1

3.商标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2

4.商标包含国家名称,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国的,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32

5.商标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33

6.商标由他人姓名构成,未经本人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如系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35

7.其他易导致公众误认的---35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36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36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37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37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37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37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37

(三)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38

(四)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38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39

1.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39

2.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40

(六)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41

(七)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41

(八)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42

(九)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43

(十)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43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4

十、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45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45

(二)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的审查---48

(三)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49

(四)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49

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51

一、法律依据---51

二、相关解释---51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51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52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52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52

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52

(一)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53

(二)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53

(三)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的---53

(四)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的---54

(五)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的 ---54

1.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定消费对象的,例如:---54

2.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例如:---54

3.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例如:---54

4.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例如:---55

5.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55

6.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例如:---55

7.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例如:--- 55

8.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例如:---55

9.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例如:---55

10. 仅直接表示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例如:---56

11.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例如:---56

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56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56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56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57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57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57

(六)单一颜色---58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58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59

(九)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59

(十)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60

(十一)常用祝颂语---60

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61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61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61

七、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62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63

一、法律依据---63

二、相关解释---63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64

(一)文字商标相同---64

(二)图形商标相同---65

(三)组合商标相同---65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66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66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6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7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8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69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1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2

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3

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6

9.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7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8

11.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79

12.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0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1

14.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3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5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8

17. 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89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90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0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1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92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2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3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6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98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00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审查标准---102

一、法律依据---102

二、相关解释---102

三、立体商标形式审查---103

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103

(一)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104

(二)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104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104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105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106

(三)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106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106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107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108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109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110

(四)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11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111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13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117

一、法律依据---117

二、相关解释---117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17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119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119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19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120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120

第六部分 声音商标的审查---122

一、法律依据---122

二、相关解释---122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122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125

(一)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125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126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126

第七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128

一、法律依据---128

二、相关解释---129

三、普通集体商标的审查---129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129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129

四、普通证明商标的审查---130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130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130

五、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131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131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131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132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132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134

第八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136

一、法律依据---136

二、相关解释---136

三、审查的内容---136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136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137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137

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138

一、法律依据---138

二、相关解释---138

三、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138

第十部分 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139

一、法律依据---139

二、相关解释---139

三、《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139

第十一部分 审查意见书的适用---141

一、法律依据---141

二、相关解释---141

三、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141

四、审查意见书说明/修正意见的审查---142

(一)说明/修正意见的形式审查---142

(二)说明/修正意见的实质审查---142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145

1、引言---146

2、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147

3、适用要件 ---148

4、驰名商标的判定---148

5、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判定---151

6、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152

7、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153

8、恶意注册的判定---153

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156

1、引言---156

2、适用要件---156

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157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158

5、对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159

6、代理人、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近似的商标。---159

7、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159

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161

1、引言---161

2、适用要件 ---161

3、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判定---162

4、“在先使用”的判定---163

5、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164

6、特定关系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164

7、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164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165

1、引言---165

2、在先权利 ---165

3、在先权益 ---171

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174

1、引言---174

2、适用要件---174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175

4、“不正当手段”的判定---176

5、是否构成本条款所指情形应对“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176

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177

1、引言---177

2、适用要件---177

七、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180

1、引言---181

2、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182

3、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形的判定---182

4、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情形的判定---183

5、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183

八、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187

1、引言---187

2、类似商品的判定---187

3、类似服务的判定---189

4、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190

九、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191

1、如《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标志经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91

2、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某个标志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91

3、判定某个标志是否属于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以国内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如当事人主张该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用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该标志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商标许可使用人。---192

4、申请注册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标志基本一致,不得改变该标志的显著特征,且应当限定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如该标志与其他标志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应将该标志与其他标志的显著特征加以区别,对该标志本身是否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作出判断。192

十、利害关系人的认定---193

1、引言---193

2、利害关系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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